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强化二级项目部职责履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委托江西省河道湖泊管理局组建项目法人的鄱阳湖区重点圩堤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 考核对象。承担在建任务的二级项目部。
第四条 考核方式。以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为单位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考核,分别于合同工期中期和合同工期结束后6个月进行。具体时间由省项目部统一安排。
第五条 考核人员组成。省项目部成立考核小组,由省项目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工程、计划、档案、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适当邀请二级项目部人员参加。
第六条 考核流程。制定考核计划,成立考核小组,印发考核通知,组织实地检查,查看各方资料,座谈交流、听取汇报、讨论评分,公布评分结果。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一、项目部内部管理。1、办公场所及机构设置;2、现场工地代表履职;3、稳定和施工环境保障;4、财务管理;5、资料归档;6、招标文件及设计文件质量; 7、征地拆迁。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准备;2、工程进度控制;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投资控制;5、安全文明施工;6、档案资料管理;7、工程验收。
三、管理效果。1、工程进度;2、工程投资;3、工程质量;4、安全生产;5、廉政建设。
第八条 考核评价。评分标准见附表1、附表2,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两次得分率平均值为施工标段的考评得分。
同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仅包括1个施工标段的,以该施工标段的考评得分作为对二级项目部的考核得分。同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中包含多个施工标段的,将施工标段的考评得分以签约合同价的加权平均得分作为对二级项目部的考核得分。
得分率低于60%的评为不合格,60%至79%的评为合格,80%以上的评为优良。
第九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束后,及时以文件、网页的形式公布考核结果。期中考核结果向各二级项目部、县(市、区)水利(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水利(务)局、各参建单位通报。期末考核结果同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第十条 奖惩措施。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项目部约谈相关二级项目部主任;对于约谈后改进效果不明显的,由省项目部提请水利厅约谈项目属地政府分管领导,直至提请更换二级项目部主要人员。
考核结果与增补的管理费挂钩。得分不合格的,管理费不予以增补;合格的,增补的管理费为计划管理费总额的20%;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增补的管理费为计划管理费总额的35%。
向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河道湖泊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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