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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湖泊管理局“一岗双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4 10:21:20来源:作者:

第一条   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工作,根据党纪国法以及省、厅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江西省河道管理局及其组建的建设项目部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级部署,省河湖局应当做好对项目属地二级项目部与局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信访稳定的指导、检查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统一纳入年终局每位干部职工年终考核。每位干部职工在抓好岗位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

第四条   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发生的较大以上案件或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上述工作的分管副局长(或总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主办科室负责人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对本科室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工作人员依法对其所在岗位工作负责,为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局分别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厅党委和水利厅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上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或总工)为第一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局长(或总工)为副组长,成员为相关科室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主办科长(或负责人)牵头负责。

第六条   明确各科室的主办责任和协管责任,把职责细化、具体化,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恪尽职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办科室为局办公室,其他科室为协办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办科室为局安全生产监督科(暂设在局工程科),其他科室为协办科室。信访稳定工作的主办科室为局办公室,其他科室为协办科室。

第七条   完善制度,依靠制度管事管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工作应当根据上级部署和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比较完善、操作性强、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省水利厅工作部署,从党性党纪教育、党纪监督、权力约束、廉政建设等方面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措施,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规范廉政谈话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承诺制度、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及服务承诺制度等。

第九条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案,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局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积极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活动。严格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第十条   局主要负责人应当把下访、约访和处理信访作为工作重点,严格督促检查局领导干部信访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加强信访工作协调和督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群众观念、稳定意识和政治责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事项领导包案机制、强化矛盾排查和信息报告机制以及信访工作即事即办制度。每位干部职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信访苗头、信息、动态及时报局,不得缓报、谎报、瞒报。对每一项群众信访,应当做到有调查、有处理、有回访、保稳定。

第十一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的重要工作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程序,规范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职业道德、行风政风建设,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养,大力弘扬思廉、清廉的新风正气,构建风清气正、安定团结的工作局面。

第十三条   加强效能建设,有效防范“庸、懒、散”、“假、浮、蛮”、“私、奢、贪”等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对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工作,工作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力造成工作较大或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局形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责任人一律不得参与当年度一切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河道湖泊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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