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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河道湖泊管理局在建工程防汛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4 10:21:42来源: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在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维护工程范围内和项目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省有关防汛管理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在建工程特指由省河道湖泊管理局承担项目建设法人的正在建设和尚未验收移交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防汛抗洪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责任人,统一指挥调度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防汛工作。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参建各方【包括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抓好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度汛工作。

第四条 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防汛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统两分、两级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体制,省项目部成立以项目部主任为组长的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协调小组,由县项目部、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防汛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县项目部参照省项目做法,成立相应的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协调机构。在建工程防汛工作协调机构督促参建各方按照其工作职责抓好在建工程防汛工作。

第五条 参建各方对在建工程防汛工作的主要职责:

省项目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县项目部和参建各方做好在建项目防汛准备和防汛抗洪工作。

县项目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现场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具体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工作,组织制定防汛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施工项目经理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一、按合同约定编制安全度汛措施。其内容包括编制施工期度汛措施;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等。二、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做好防汛劳动力安排。

监理部防汛的主要职责是:按合同约定,负责审批施工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安全度汛措施,并督促施工项目部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设代组防汛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为各建单位的防汛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条 项目部【省和县两级项目部,以下同】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建立项目部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防汛抢险责任制和防汛值班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第七条 县项目部应当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期防汛预案,做好防汛预警、信息反馈、防汛措施计划、抢险设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准备。

第八条 建立防汛情况报告制度。项目部应当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和汛情,与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如遇重大汛情、险情和紧急情况,迅速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在建工程防汛信息和报道,按照省防汛工作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县项目部按照在建工程项目所处的工程等级要求和度汛方案审批要求,做好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和险情应急抢险措施,并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方案审批【备案】。

在建工程防汛预案、应急预案一经批准,项目部及设计、监理、施工参建各方以及项目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加强在建项目安全度汛防范措施的检查和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汛期,参建各方防汛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险情,项目部必须迅速上报,并立即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排除。强化汛期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在建工程汛期现场巡查制度,严格落实项目现场巡查和防守责任人,确保防汛安全。

第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强化突发情况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参建各方应急救援体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水情、工情,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或所担任的在建工程项目应急抢险时,项目部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采取调配物资、设备和人力的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防汛工作纪律。参建各方应当强化防汛纪律执行力,令行禁止,迅速、认真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关于防汛、抢险的命令、指示、要求。对因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调度、违反防汛调度方案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因失职渎职、组织指挥不力造成堤防决口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对重大险情或在建工程防汛发生紧急情况不报、迟报、漏报和瞒报,贻误防汛抢险战机的;防汛值班期间麻痹大意、擅离职守的,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对情况严重的事件或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和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四条 对在建工程范围内的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在未经省县两级项目部、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和有河道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防汛期间,项目部应当制止在所处建设项目段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在建工程防汛安全的活动;对在建工程新出现影响防汛抗洪的违章违规建筑,应当支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建成后,项目部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及时移交工程管理部门或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承担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度汛费用。项目部承担超标准洪水度汛所增加的费用。在建工程由于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概算的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项目部应当及时争取其他经费,及时修复在建项目的水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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