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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4 10:21:07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等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工程建设管理,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委托江西省河道湖泊管理局组建项目法人的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条  省水利厅成立江西省鄱阳湖区及五河重点圩堤除险加固建设领导小组(下称: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项目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成立项目属地建设领导小组(下称:属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施工环境及地方配套资金筹措等协调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及有关标准,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廉政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四个安全”,争创“两个优秀”。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统一管理、分堤建设、分级负责的“一统两分,两级项目部”的建设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河道湖泊管理局组建省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工程建设项目部(下称:省项目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监狱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依法组建属地建设项目部(下称:二级项目部)。组建二级项目部的正式文件应报省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  省项目部、二级项目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项目部与二级项目部签订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目标。

第九条  省项目部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程建设总体计划,上报、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二)负责工程建设立项阶段前期工作;

(三)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质量事中“飞检” 和事后“终检”;

(五)负责组织第三方审计,监督建设资金使用;

(六)负责对二级项目部的年度考核;

(七)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配合政府验收有关工作;

(八)承办省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二级项目部职责:

(一)负责编报年度实施计划,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负责落实施工用水、电、道路,保障施工环境;

(三)负责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签订有关合同;

(四)负责属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的全面管理,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并督促落实,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参建各方关系,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有关问题;

(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六)负责审核完成工程量、变更项目单价,办理工期变更审批手续,审核并支付工程款、勘测设计费、监理服务费,负责完工结算的审定和上报;

(七)严格按照概算及资金计划控制工程投资,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

(八)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专项初步验收和后续移交工作;

(九)负责组织单元工程评定及分部工程验收,做好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准备,办理工程移交,配合政府验收有关工作;

(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十一)承办属地建设领导小组和省项目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遵循“先除险加固,后达标建设,建一段成一段”的原则。省项目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对各二级项目部上报的实施项目进行调研,提出实施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  二级项目部按照项目安排原则和工程实际需求,负责选定拟实施范围和实施内容,提出年度实施意见报省项目部,负责测算征地拆迁经费并上报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监狱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监狱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筹措地方配套资金、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和做好施工环境协调工作的承诺文件后,省项目部根据上报材料和承诺文件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省项目部负责建设管理费等的审核与拨付,对二级项目部资金使用进行检查或组织第三方审计。二级项目部负责工程款、勘测设计费、监理服务费的审核与支付。工程款、勘测设计费、监理服务费请款程序采取国库集中直接支付方式办理,管理费、临时工程费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管理应遵守《江西省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章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组织形式原则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原则上具备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第十五条  二级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严格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项目部具体负责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评标办法,负责组织招标前设计图纸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办理招标告知和备案手续,负责招标文件的解答和澄清,提交招标补充通知,组织开标会,负责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确定中标人。

招标公告发布前,二级项目部应将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报省项目部备案。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省项目部负责组织事中工程质量“飞检”和事后 “终检”。

第十八条  二级项目部全面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负责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控制和管理,督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审核,对各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督促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划分,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复后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项目部应定期对各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履约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项目部。

第二十条  二级项目部应按照合同规定,督促设计单位及时供应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文件;建立月考勤制度,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行考勤,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检员等关键人员进行考勤。

第六章  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项目部全面履行工程进度管理职责,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明确的阶段目标进行控制。建立周调度会制度,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进度计划,督促进度滞后的项目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并采取赶工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工程进度半月报制度,按时统计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并上报省项目部。

第二十二条  二级项目部应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工程进度管理履约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项目部。

 

第七章  项目变更与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以审批的设计文件(成果)为依据,对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的项目变更,应按照规定批准后实施。一般设计变更由二级项目部负责审批,变更设计批复后5天内报省项目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初设审批单位审批。二级项目部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超出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范围的变更项目由地方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二级项目部负责复核原始地形、审核完成工程量和变更项目单价、审定完工结算。省项目部委托第三方对上报的完工结算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前,不得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返还质量保证金。二级项目部应按照下达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超出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第八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项目部负责制定工程档案管理有关制度,督促二级项目部做好建设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档案专项验收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二级项目部应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范围、立卷原则、类别编号以及质量要求进行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二级项目部应督促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归档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全面负责;负责验收前的档案资料检查,满足要求后方可组织验收;负责办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档案移交手续;负责做好阶段验收、档案专项验收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二级项目部应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30天内向二级项目部移交合格的档案资料。未按要求办理档案移交的,不得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项目部负责组织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配合政府验收有关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二级项目部负责组织单元工程评定及分部工程验收,做好单位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准备,配合政府验收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二级项目部负责按规定办理工程交接和移交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制约机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参与鄱阳湖区重点圩堤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省项目部负责以年度项目为单位对二级项目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省项目部预留建管费总额的20%,用于增补绩效考核成绩好的二级项目部建管费。具体见考核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二级项目部,建管费不予增补,并约谈二级项目部负责人或与项目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交换意见;约谈或交换意见后得不到改善的,将通报并上报省水利厅,提请省水利厅领导约谈项目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河道湖泊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原印发的鄱阳湖区重点堤防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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